嚇死雞被判刑?沒錯這是發生在湖南衡陽縣的一個真實案件近日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一男子因嚇死1100只雞而獲刑六個月這樁雞舍“慘案”到底怎么回事?事情要從2022年4月說起被告人谷某某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砍了鐘某某家的樹鐘某某的妻子發現此事后將樹拖走谷某某便心生怨恨為了打擊報復谷某某便趁著夜色偷摸到鐘某某家的養雞場在雞棚門口用手電筒照射雞群導致雞群在受到驚嚇后,四處亂飛聚集到角落460只雞因互相擠壓、踩踏而死亡鐘某某發現后谷某某為此賠償了3000元心里對鐘某某的不滿也變得更加強烈于是又以同樣的方式導致鐘某某家的雞因受到驚嚇擠壓致死而這一次又死亡了640只雞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兩次擠壓致死的雞總價值為13840元衡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谷某某主觀上為泄私憤意欲造成他人損失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雞群死亡的情況仍先后兩次實施照射雞群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損失上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被告人谷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等,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毀壞”不僅包括從物理上變更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如燒毀他人所有的汽車,摔爛他人的手機等;也包括效用上的喪失,如放飛籠中的小鳥,將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等。此外,我們通常認為“財物”就是指無生命的物品,但是在財產犯罪中的“財物”還包括有生命的動物。本案中鐘某某飼養的雞屬于其個人的財物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遇到的毀壞財物的行為并不少見大家對此也沒有足夠重視法官提醒我們要防微杜漸,勿以惡小而為之以免因“小惡”而付出慘痛的代價轉自: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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